申请人:无锡市南禅寺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汇诚永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814766号“无锡南禅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唯一指向性,符合商标区别功能。申请人是“无锡南禅寺”直接管理人,申请人来申请此商标,不会产生商品产地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无锡南禅寺的相关报道;许可证;其他证据等。
我委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对评审意见书主要答辩意见: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类似情况均已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无锡”二字,但整体含义为一佛教圣地的名称,有区别于无锡地名。且申请人为该佛教圣地的管理机构,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