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306960号“红昔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昔地及图 24306960

阅读:150916 2018-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南高溪生态休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嘉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06960号“红昔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圆圈、点、波浪构成的图案系图形,而非文字,该图案不带有歧视性,不会损害道德风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人相同商标同时…

  申请人:海南高溪生态休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嘉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06960号“红昔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圆圈、点、波浪构成的图案系图形,而非文字,该图案不带有歧视性,不会损害道德风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人相同商标同时申请已经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其他商标先后提交注册申请,商标局分别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驳回,违反了一次性告知原则。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由汉字“红昔地”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虽然汉字部分经过部分设计,但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能够将其识别为汉字“红昔地”,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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