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犬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97743号“nourish FOR A HEALTHY.BEAUTIFUL LIFE ISLE OF DO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725902A号“NOURISH ORIGIN及图”商标、第23902615号“nourish for life”商标、第18260884号“NURIS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686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系恶意注册,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四审查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及宣传已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现处于我委无效宣告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英文“nourish FOR A HEALTHY.BEAUTIFUL LIFE ISLE OF DOGS”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nourish”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包含的文字“NOURISH”、“NURISH”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宠物用香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