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想象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41355号“Fem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并非常见的英文词汇,相关消费者看到申请商标不会讲其理解为“女人”,结合市场实际来看,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网络销售平台信息;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参展协议、发票及照片;媒体报道;申请商标线下销售证据及产品检验报告;申请商标线上销售情况及用户评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Femme”可译为“女人”,将其使用在卫生巾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及使用对象,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