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麦优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28896号“愿 工坊yuan bake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564334号商标、第13331001号商标、第11658508号商标、第4885353号商标、第23330776号商标、第22603369号商标、第7684172号商标、第7685694号商标、第11471055号商标、第202847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获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集团公司简介;产品质检报告;相关协议;财务数据及店铺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愿 工坊yuan bakeshop及图”与引证商标三“久原YUAN及图”、引证商标四“德成源yuan及图”、引证商标五“阿原YUAN”、引证商标六“懿园YIYUAN及图”、引证商标七“鱼安YUAN及图”、引证商标八“渝岸yu an”、引证商标九“玉安YUAN及图”、引证商标十“花果 花蔬果缘YUAN及图”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愿”与引证商标一、二“愿”文字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矿泉水、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在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