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284350号“CLAYTO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LAYTONE 18284350

阅读:76159 2018-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毕克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旺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西河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6日对第18284350号“CLAYTO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

  申请人:毕克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旺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西河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6日对第18284350号“CLAYTO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世界知名化学品研究集团阿尔塔纳集团(ALTANA)旗下的子公司。ALTANA集团于2013年收购了Rockwood Additives公司,并将Rockwood Additives公司旗下的“CLAYTONE”商标系列产品也并入申请人化学品产品之下。由此,申请人成为“CLAYTONE”商标目前的真正权利人。

  2、“CLAYTONE”作为申请人主要商标之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宣传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CLAYTONE”商标使用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被申请人是一家化工企业,根据其官方网站的介绍,其主要产品就是流变助剂产品。被申请人不仅与申请人为同行业企业,而且是密切关联的同产品生产企业。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其他几件同样为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关联公司独创并使用的商标。另,被申请人还申请了近百件商标,且大部分商标都是抄袭模仿世界知名化工品牌而来,具有一贯的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官方网站主页打印件、美国洛克伍德公司流变助剂宣传资料、ALTANA集团收购Rockwood Additives公司的新闻报道;

  2、毕克化学中国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中国发展情况网络介绍材料;

  3、广州市清风新材料化工有限公司的声明书;

  4、多家互联网销售商对申请人“CLAYTONE”产品的介绍;

  5、申请人关联公司参展照片、确认信及参展报道,用于证明申请人“CLAYTONE”具有知名度的其他材料;

  6、被申请人官网介绍、被申请人申请的相关商标信息、用于证明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情况及其他品牌权利人的信息介绍;

  7、相关商标确权案件的裁定与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是专业从事化工产品的企业,“CLAYTONE”由被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先没有知名度,被申请人没有主观恶意,申请人所提理由和证据与事实不符,应不予采纳。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清单;

  2、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资料;

  3、商标多类并存的公告。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14日在第1类油漆催干剂、涂料(油漆)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在第1、2、5、9、17、31、35、42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2079032号“SINOSTAR”商标、第15690173号“长兴星盛changxingxingsheng”商标、第11379497号“EZGEL”商标、第11635151号“豊虹FENGHONG及图”商标、第11376563号、第11379335号“HFGEL”商标、第12078962号“布氏”商标、第12078981号“BVISCO”商标、第8025594号、第8025608号“FCC”商标、第8025672号“SMECTONE”商标等商标。经查证,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之前,均有其他主体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根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我委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1、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CLAYTONE”标识经其在先使用在第1类油漆催干剂、涂料(油漆)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本案被申请人系从事化工行业的公司,除争议商标外,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其他领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而被申请人并不能就其注册多个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之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证明其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或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此种非以使用为目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囤积商标,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284350号“CLAYTO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LAYTONE 1828435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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