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高信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08216号“根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根付”构成,其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服务上,尚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6日
申请人:杭州高信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08216号“根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根付”构成,其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服务上,尚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