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浩土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45395号“生物防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其用在肥料等产品上,与肥料的功能特点并无关联,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生物防线”可理解为抵御外物,建立的连成片的生物防御阵地等,使用在肥料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功能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