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70286号“龍族百年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龍族百年堂 24270286

阅读:151669 2018-09-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龙族百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70286号“龍族百年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556621号“龙承百年 壹百年及图”商标、第15844017号“龙族联盟”商标、第5304200号“龙信百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湖北龙族百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70286号“龍族百年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556621号“龙承百年 壹百年及图”商标、第15844017号“龙族联盟”商标、第5304200号“龙信百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别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图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龍族百年”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龙承百年”、引证商标二“龙族联盟”、引证商标三“龙信百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270286号“龍族百年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龍族百年堂 242702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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