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2839号“友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1779912号“泰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依法核准由榴莲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归申请人所有,故它们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