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知本佳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4979号“爱情毒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第33类商品上,正契合了人们面对爱情一饮而尽的勇气,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于“开胃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