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欧美洁清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13878号“全能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大力宣传,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稳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VI设计截图;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及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