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092456号“翼龙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翼龙贷 16092456

阅读:161593 2018-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秀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如鱼得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6日对第16092456号“翼龙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

  申请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秀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如鱼得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6日对第16092456号“翼龙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翼龙贷”是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独创,具有特殊的含义,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以及关联公司商号权的损害,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加盟协议及加盟商图片;

  2.关联公司证明;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媒体报道;

  5.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6.被申请人摹仿知名商标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中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商号权,亦不存在恶意抢注,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手机截图及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等商品上。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以及关联公司商号权的损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姓名权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同时,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其关联公司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翼龙贷”商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相同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翼龙贷”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其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翼龙贷”商标以及申请人关联公司“翼龙贷网”商标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在借贷平台操作系统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翼龙贷”与申请人“翼龙贷”以及申请人关联公司“翼龙贷网”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类、35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电视猫”、“人人车”、“蜜芽宝贝”、“兼职猫”、 “微财富”、“九把刀”等70余件商标,其中“九把刀”为我国台湾地区网络作家名称、“电视猫”、“人人车”、“蜜芽宝贝”等为知名网站或手机软件名称。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委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092456号“翼龙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翼龙贷 160924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40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