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塞夫-华兰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6578号“MODUL TR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向WIPO提交申请,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限制为可接受的服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通信媒体上进行的商品零售服务和展示,尤指有关上述第12类商品的零售和展示,零售和零售服务,尤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有关上述第12类商品的零售和零售服务”服务属于在中国不予接受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