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蔚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95213号“健康护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4101937号“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05550号“健康护法”商标、第6167834号“健康800及图”商标、第11052503号“天天健康堂及图”商标、第13041947号“健康一号”商标、第1436804号“健康公园Fairyland及图”商标、第18115919号“健康养生”商标、第4825055号“健康制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