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95213号“健康护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健康护照 25095213

阅读:102964 2018-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蔚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95213号“健康护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4101937号“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

  申请人:李蔚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95213号“健康护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4101937号“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05550号“健康护法”商标、第6167834号“健康800及图”商标、第11052503号“天天健康堂及图”商标、第13041947号“健康一号”商标、第1436804号“健康公园Fairyland及图”商标、第18115919号“健康养生”商标、第4825055号“健康制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095213号“健康护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健康护照 250952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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