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蔚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00621号“健康护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41944号“健康一号”商标、第9630907号“健康宝”商标、第13145628号“好健康Haojiankang及图”商标、第13222801号“健康屋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