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阳老乡亲大药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86014号“老乡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123851号“老乡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第1613期《商标公告》),在前述服务上,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