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撒天娇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89954号“CASABLANCA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CASABLANCA及图”等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所获荣誉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CASABLANCA”译为“卡萨布兰卡”,是摩洛哥著名港口城市,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CASABLANCA”地名之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对其名下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