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0783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4078372

阅读:169032 2018-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京茂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凯利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8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095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96230号“JV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600…

  申请人:深圳京茂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凯利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8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095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96230号“JV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600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30057号“金玛兰JM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191602号“磊士 JV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45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122749号“JM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按照公平一致的审查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通讯设备用天线;网络通讯设备;光通讯设备;通讯传送设备;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网络服务器;无线电抗干扰滤波器;带有滤波器的同轴电缆;天线用滤波器;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子监听仪器;集成电路;扩音器;电开关;平板电脑;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易识别为由艺术化设计后的英文“JVL”及背景图形组成,其中艺术化设计后的字母组合“JVL”居于较显著位置,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引证商标一、三易识别由字母组合“JVL”艺术化设计而成,引证商标六易识别为由字母组合“JVL”及背景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JVL”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JVL”、引证商标商标二“JVL”、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JVL”、引证商标四独立显著认读英文“JML”、引证商标五独立显著认读英文“JVL”、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英文“JVL”、引证商标七“JML”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未有含义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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