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故城县云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80398号“云天 YUN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商标为第17551767号“云天”商标、第5055134号“云天及图”商标、第11809911号“YUNTIAN”商标、第18130098号“YUNTIAN及图”商标、第8503308号“天雲 TIANYUN及图”商标、第23067026号图形商标、第12950574号“龙弧及图”商标、第12151006号图形商标、第10370011号“庆祝门业及图”商标、第758014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在构图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九、十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木地板、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用厚木板、纤维板、建筑用沥青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木地板、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用厚木板、纤维板、建筑用沥青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故我委对申请商标在石板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予以驳回。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十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用厚木板、纤维板、建筑用沥青纸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耐火砂、耐火材料、石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这些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地板、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用厚木板、纤维板、建筑用沥青纸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板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