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地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70844号“物流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与指定使用的服务并不存在特定的关联,作为商标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物流大师”,使用在指定的物流运输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