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老船长船木家具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87694号“古木船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778246号“古木船奇 ANCIENT·WOODEN·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