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明杰
委托代理人:苏州拓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93022号“YU MIAN TANG 裕面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984267号“湖锦酒楼 HUJIN RESTAURANT SINCE及图”商标、第21406767号“湖锦宴会 HUJIN BANQUE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