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457705号“8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85及图 24457705

阅读:58007 2018-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义乌市斗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57705号“8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669950号“BS及图”商标、第11567985号“85DEE JAY'S”商标、第20215080号“C85”商标(以…

  申请人:义乌市斗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57705号“8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669950号“BS及图”商标、第11567985号“85DEE JAY'S”商标、第20215080号“C85”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截图、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截图、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为数字组合“85”,但其也易被识别为字母组合“BS”,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商标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裤子、上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裤子、裙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457705号“8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85及图 244577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18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