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777452号“五洲八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洲八达 24777452

阅读:144621 2018-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五洲八达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程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77452号“五洲八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349439号“五洲讯达WUZHOUXU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

  申请人:广东五洲八达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程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77452号“五洲八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349439号“五洲讯达WUZHOUXU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档案、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专利申报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分配、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能源分配、货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777452号“五洲八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洲八达 247774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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