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文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8587号“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9495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9127号“JIGANG及图”商标(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且指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JIANG”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其文字“JIANG”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JIGANG”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