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禾工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71965号“禾工科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647103号“禾工 HARMONY TECHNICAL及图”商标、第10310024号“禾工及图”商标、第7254795号“禾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商标详情;申请人其他商标商标详情。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化学试剂(非医用或兽医用);工业用酶”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一现在“农业肥料;固化剂;鞣料;焊接用化学品;染料助剂;硅;聚丙烯”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精密测量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三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