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28689号“上品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1类上等品上众多带有文字“斛”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它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介绍及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斛”易理解为“石斛”,是一种中医药材,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上品”为表示商品品质特点的文字,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指定商品不含有上品石斛,则申请商标“上品斛”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它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