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中安精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48725号“归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10851号“歸藏”商标、第23396558号“归藏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在行业属性和地域范围上完全不同。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四、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明,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归藏”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歸藏”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鲜水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