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斯德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68299号“斯德姆生命银行SIDEMU CELL B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主营产品上具有特殊含义,并非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并未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为行业名称。申请人名义为重庆斯德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尚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