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尾市城区小莓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50600号“Teafamilys THE TEAHOUSE HEALTH SIMPLE HAPPP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092125号“一意茶室 THE TEA HOUSE”商标、第5565801号“茶屋 TEA HOUSE及图”商标、第7020420号“舞茶道 TEA HOUSE及图”商标、第8296159号“水月茶话 LATTE TEA HOUSE”商标、第6891371号“大口喝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中,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Teafamilys”与引证商标二文字“茶屋 TEA HOUSE”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照相复制、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