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海绘彩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86850号“也木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很高的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也木西”意指缅甸挖玉人,使用在宝石等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