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759302号“榴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榴恋家 23759302

阅读:67497 2018-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连大漠胡杨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59302号“榴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595420号“榴恋”商标、第10584330号“榴恋及图”商标、第11220832号“榴恋LIULIAN”商标(以下分别…

  申请人:大连大漠胡杨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59302号“榴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595420号“榴恋”商标、第10584330号“榴恋及图”商标、第11220832号“榴恋LIULI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榴恋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榴恋”、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榴恋”,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冰淇淋、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糖果、冰淇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759302号“榴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榴恋家 237593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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