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中通道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州德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94267号“深中通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7685号、第15693940号、第4934647号、第19373487号图形商标、第22530403号“XREA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可以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