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25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51463号“视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655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62516号“嘉铖视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在构图要素、造型、设计手法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4类医疗保健、疗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第44类医院、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