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牡丹江熙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28357号“逆龄之美The Beauty of Countercurr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67576号“逆龄之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33621号“逆龄众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逆龄之美”和“The Beauty of Countercurrent”组成,其中占据醒目位置的“逆龄之美”与引证商标一“逆龄之谜”、引证商标二“逆龄众美”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