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嘉顺
委托代理人:福州冠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41008号“卢嘴记Lu Zui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33315号“御味黑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第16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