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家美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对第16689694号“七彩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91864号“七匹狼 SEPTWO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初审公告期间,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7890号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在第37类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贴墙纸等服务上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室内装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合议组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汉字组合“七彩狼”与引证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七匹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艺术品修复、珠宝首饰修理、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艺术品修复、珠宝首饰修理、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