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53016号“未来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3878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66822号“未来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56505号“未来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08634号“未来论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735984号“未来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740843号“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945266号“未来实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120479号“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691247号“未来商学院”商标(引证商标九)、第22864729号“未来农业城”商标(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公益事业材料、荣誉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权利。引证商标四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等待应诉期限内。引证商标六、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文字“未来,其在文字构成、呼叫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主体识别部分“FUTURE”译为“未来”在含义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