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53047号“未来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主观臆造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13624号“未来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74263号“未来教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94816号“未来电影商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41408号“未来店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08626号“未来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617010号“未来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435735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463185号“未来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093997号“未来图书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2498872号“未来商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2708025号“未来童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247807号“未来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2864729号“未来农业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企业公益事业资料、荣誉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六、十、十一、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组织和安排研讨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十二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文字“未来”,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