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44281号“妈妈在家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妈妈在家及图形 22744281

阅读:30569 2018-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薇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44281号“妈妈在家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5236500号“健康小厨房妈妈家”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人请求放弃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

  申请人:黄薇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44281号“妈妈在家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5236500号“健康小厨房妈妈家”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人请求放弃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40925号“妈妈家”商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证明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商标局对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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