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53141号“GIL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ILIO G1353141

阅读:127489 2018-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53141号“GIL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959753号“GI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在使用时均与申请人的“Ferra…

  申请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53141号“GIL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959753号“GI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在使用时均与申请人的“Ferragamo”或者“Salvatore Ferragamo ”结合使用,申请人的“Salvatore Ferragamo ”、“Ferragamo”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百科、互动百科、360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

  2、网络媒体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介绍;

  3、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申请商标商品的销售页面。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ILIO”与引证商标“GILLO”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钟、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53141号“GIL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ILIO G13531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8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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