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桑坦德银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96712号“桑坦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桑坦德”并非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人的“桑坦德银行”又译为西班牙国际银行,为公众所知晓的银行名称,该银行目前全世界排名第九,其北京代表处成立于1993年。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关于“桑坦德”的网络搜索结果等。
我委认为,“桑坦德”是西班牙北部港市,有“西班牙知识和文化界的夏都”之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