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笑门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8日对第16186347号“火线狙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208641号“穿越火线”商标、第11134059号“穿越火線”商标、第11760703号“火线兵团”商标、第6208642号“穿越火线”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四经过在中国市场的长期宣传使用,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四为第9类“互动式的在线计算机游戏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互动式的在线视频游戏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商品及第41类“在线计算机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商标的驰名度,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三、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绝大部分与高度知名的网络游戏、动画片等相关,具有一贯抢注的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公测通知单;
2.申请人与腾讯公司签订的关于“Cross Fire”游戏版权的独占许可、经销协议、许可使用费发票等及相应翻译;
3.有关申请人及《穿越火线》的媒体相关报道;
4.《穿越火线》官网、腾讯《穿越火线》游戏页面、第三方网站开辟的《穿越火线》游戏专区;
5.关于《穿越火线》的品牌合作照片、赛事、社会活动海报等宣传推广材料;
6.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档案、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
7.类似情况案件的判决、裁定等;
8.关于《穿越火线》(Cross Fire)的图书馆检索报告;
9.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档案;
10.商标局发布的《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局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文章;
11.其他证据材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7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等服务、第41类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等服务、第9类互动式的在线计算机游戏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委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11644件商标,其中包括第9类、41类、42类等类别的“天天爱魔兽”、“济公传”、“美少女战士”、“海贼世界”、“四大名捕”、“明朝这些年”、“天天仙剑”、“里约大冒险”、“快跑吧!兄弟”等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互动式的在线计算机游戏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火线狙击”与引证商标三“火线兵团”均包含显著文字“火线”,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亦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三,且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委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