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9390号“DIYDO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4731号“绿精灵;DIY”商标(引证商标一)、第4984480号“DIY”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4206656号“大自然 DIY”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4206700号“大自然智慧 DIY”商标(引证商标四)、第21431338号“陶的传人 DIY CERAMICS'S SUCCESSOR”商标(引证商标五)、第21829203号“DIY CERAMICS'S SUCCESSOR 陶的传人”商标(引证商标六)、申请在先的第21904203号“艺术涂料 DIY”商标(引证商标七)、申请在先的第21904206号“涂料 DIY”商标(引证商标八)、申请在先的第21904243号“DIY”商标(引证商标九)、申请在先的第21904545号“艺术涂料 DIY”商标(引证商标十)、申请在先的第21904649号“涂料 DIY”商标(引证商标十一)、申请在先的第21904670号“DIY”商标(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至十二均已被驳回,不会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语,本身具有显著性,且经过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企业资料、荣誉证书、协会证明、合同、发票、审计报告、相关报道、民事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至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制砖用粘合料、非金属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字母“DIY”,其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申请商标由字母“DIYDOOR”构成,可译为“自己动手做门”,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