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濮阳市优艺贝尔乐器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64850号“优艺贝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97672号“优滋贝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手册宣传、合同、收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识别部分文字在文字构成上仅一字之差、呼叫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