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南方黑豹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40871号“南方黑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85357号“黑豹HB”商标、第1118719号“黑豹H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南方黑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汉字“黑豹”,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颜料、防腐蚀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颜料、防腐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