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冲市华盟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博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38514号“贡山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144201号“聚和兄弟 JUHE BROTHERS及图”商标、第1097475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和高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为“贡山源”,其中“贡山”是云南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县名,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这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