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思翔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06560号“IGLITZ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452002号的图形商标、第24861968号的“雷恩传媒 LION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13241号“总策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13767号图形商标、第24175894号图形商标、第19231397号“鸿狮新创 THE AUSPICIOUS L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