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遍需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79897号“普遍需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凭借其特点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普遍需求”构成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